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三初字第00003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曾福,该公司职员。
被告:左传华,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赵华,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左传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为5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褚 颍 芬代理审判员 王 韩 利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志强(代)附:(2014)阜民三初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