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许民三初字第39号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忠,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家豪,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峰,男。
被告陈新会,男。
被告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炳照。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峰、陈新会、江苏西德电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