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知民初字第0014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建辉。
被告汤荣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汤荣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荣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荣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