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1656号罪犯韩其兵,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苏句容市人,小学文化。
现���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镇经知刑初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其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刑期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
于2011年12月2日送宜兴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4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提出,罪犯韩其兵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2013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获监狱表扬,2014年3月获监狱记奖1个。
确有悔改表现。
在罪犯分级管理中,于2014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
建议对罪犯韩其兵予以减刑一年。
经审���查明,执行机关所提出的罪犯韩其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韩其兵自刑罚执行以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其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4年5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