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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瑞天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2号
案件名称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瑞天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瑞天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82号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英。

委托代理人裴金华。

被告上海瑞天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宝禄。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天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确认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鉴于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确认不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智源办公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马慧林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群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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