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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介刑初字第50号
案件名称吴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介休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XX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介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X,男,汉族,2013年7月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介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4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9日被介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介休市看守所。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以介检刑诉(2013)第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修亮、武宏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XX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吴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告人吴XX得知其岳父任XX生产假冒汾酒,为牟取非法利益,该吴预谋销售假冒汾酒以获利。

2012年3、4月份,被告人吴XX在榆次与朋友吃饭时认识了在当地经销酒水饮料的刘XX,该吴向刘XX谎称自己在太原经销汾酒,价格便宜,货真价实,并表示假如对方有需要可以和他联系,并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

2012年8月,在榆次经销白酒的马X通过刘XX向被告人吴XX提出购买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杏花村”牌42°二十年陈酿汾酒35箱,之后,被告人吴XX从其岳父任XX手中以每箱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箱假冒“杏花村”牌42°二十年陈酿汾酒20箱,自己灌装了假冒“杏花村”牌42°二十年陈酿汾酒15箱,共计35箱,被告人吴XX按照每箱1560元的价格销售给榆次的酒类经销商马X,销售金额共计5.46万元。

之后,被告人吴XX又从其岳父手中以1500元∕箱的价格购买了58箱假冒“杏花村”42°二十年陈酿汾酒,陆续以每箱156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马X,销售金额共计9.048万元。

综上,被告人吴XX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杏花村”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二十年陈酿汾酒金额共计14.508万元,非法获利2.808万元。

被告人吴XX销售给马X的假冒42°二十年陈酿汾酒于2012年全部销售给介休市纺织厂社区商店的温鑫,由温鑫陆续售出。

2013年7月3日被告人吴XX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吴XX的供述该供述称:任XX系我岳父,这些年我岳父有时候自己在家用汾酒厂的“红盖汾”灌装山西汾酒厂生产的二十年陈酿等白酒,2012年3、4月份,我想到和我岳父拿些酒出去卖了挣点钱。

2012年8月份,一个我在榆次吃饭时认识的朋友刘XX给我打电话,说榆次的老板马X要二十箱汾酒厂生产的二十年陈酿汾酒。

我挂了电话后,向我岳父以每箱1500元的价格拿了二十箱,以每箱1560元的价格卖给马X十五箱。

过了一些日子,刘XX又给我打电话,说马X还要二十箱汾酒厂生产的二十年陈酿汾酒,接了电话后,我将自己收购回来的使用过的汾酒厂二十年陈酿的酒瓶和包装拿到我岳父家里,和我岳父一起用“红盖汾”灌装了十五箱假冒二十年的陈酿汾酒,我将这十五箱假冒二十年汾酒连同之前剩余的五箱二十年汾酒以每箱1560元的价格卖给了榆次的马X。

之后,我又从我岳父手中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假冒二十年汾酒58箱,陆续以每箱156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榆次的马X。

销售金额为145080元,我从中获利28080元。

二、书证1、晋中市牧童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42度金奖二十年汾酒价格二批价为每盒288元,市场价为418元。

2、介休市城区汾酒专卖店出具的证明证明:2012年8月-12月期间,42度金奖二十年汾酒的进货价为每盒288元,市场零售价为每盒368元。

3、介休市工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证据清单4、介休市工商局的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财物清单、延长期限决定书5、介休市城区红光烟酒茶超市的营业执照、收款收据、收条6、介休市城区介纺社区商店的营业执照、酒类流通附随单7、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驰名商标证书8、介休市工商局的委托鉴定书、抽样取证记录、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送检的42度金奖二十年汾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9、扣押、移送物品文件清单10、酒类流通附随单11、太原市万柏林区商务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太原市万柏林区元鑫糖酒副食部没在该局备案,也未发放过酒类流通附随单(140011236505)。

12、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曾有消费者举报介休城区红光烟酒茶超市销售假冒二十年陈酿。

13、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任XX于2013年4月7日死亡。

14、户籍信息15、介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7月3日吴XX到我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介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形。

四、证人证言1、桑XX述称:我在介休市城区红光烟酒茶超市工作。

2012年12月的时候,有人在我店里要买100箱42度20年汾酒,当时,我们店里只有50箱,我就联系介休市纺织厂社区商店的业务员冀XX,问他能否以270元的价格供货,他在请示店里经理后,应允说可以以这个价格供货,但需要预付货款,我如约将50箱酒的货款支付给了冀XX。

2012年12月22日晚上10点左右,我当时正在外面吃饭,冀XX给我打电话说酒已经送到我的商店门口了,我进行清点后存入库房。

2012年12月24日,介休市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在检查工作时发现我销售的该50箱酒系假冒产品。

2012年12月份的42度20年汾酒的市场批发价为每瓶278元,每箱1668元。

介休纺织厂社区商店的经营人为温XX,实际经营者为武XX和温X。

2、马X述称:刘XX常年从事酒类批发的生意,我和张XX(吴XX)是通过刘XX认识的。

大概2012年6月份,刘XX跟我说他认识一个在太原经销42度二十年汾酒的人叫张XX,他说张XX和汾酒厂的副厂长是亲戚关系,张XX从汾酒厂批出的酒比代理商的每瓶要便宜两三元钱,肯定是真货,刘XX还通过彩信给我发来张XX开出的酒票样票。

张XX一共卖给我四次酒,前两次是通过刘XX卖给我35箱,每瓶260元,每箱1560元,后两次是我直接和张XX联系的,一共买了58箱,每瓶260元。

这93箱42度金奖二十年汾酒,只有7箱没有给我开具酒票。

这些42度二十年汾酒我都销给介休的温X了。

3、刘XX述称:我和马X都是雪花啤酒的经销商,在做生意的过程中认识的。

2012年7、8月份,我与在吃饭中认识的老李(吴XX)给马X送过两次42度二十年陈酿汾酒,共计35箱,每箱1500多元。

老李(吴XX)是否有营业执照、酒类经营许可证、酒类流通附随单等证件我不清楚。

4、吴X1述称:我爸是从2012年8、9月份开始卖酒的,我爸卖的酒是从我外公那里进的货,这些酒是我外公用一些使用过的酒瓶自己灌装的,我和我父亲一共卖给榆次的马X80-90箱,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

5、吴X2述称:我不知道父亲卖的是什么酒,只知道酒是从我外公那里拿的,我和父亲往榆次送过一次酒,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6、温X述称:介休市城区介纺社区商店的负责人是我父亲温XX,实际经营人为我母亲和我。

2012年11月份,我通过一个经销白酒的朋友王XX认识了榆次市经销白酒的马X,马X先后从我店里买过两三批玻璃瓶装的汾酒,在此期间,他和我说他还经营42度20年陈酿汾酒。

2012年12月份,店里的业务员冀XX和我说,介休红光烟酒茶超市的桑XX要80箱42度20年汾酒,外面是每瓶273元,问我能否便宜点,我当时就给马X打电话询问酒价,马X说只能供50箱的货,价格为每瓶260元。

之后,我们和桑XX说可以按照每瓶270元的价格供货。

桑XX预付了我们商店50箱的货款。

过了几日,我开车从榆次将42度20年汾酒拉回介休。

当日我将从马X处多拉的一箱20年和我店内销售剩下的4箱共计55箱20年全部给桑XX送了过去。

因为我和马X的关系较好,所以我没有向他索要酒类流通附随单。

7、冀XX述称:2012年12月19日,介休红光烟酒茶超市的桑XX给我打电话,要我们店给他供50箱42度20年的陈酿汾酒,价格为每瓶270元,经请示老板温X后,我答应给他供货,桑XX给我们打来了预付款。

当日晚上10点左右,老板温X给我打来电话,说桑XX要的50箱酒回来了,让我给他送去,我来到温X家,他和我说阳台上还有5箱同样的酒,让我一并送去,于是我叫了一个朋友将55箱42度20年陈酿给桑XX送了过去。

8、武XX述称:2012年12月19日,我们店里的业务员冀XX给我儿子温X打电话说,介休市红光烟酒茶超市要50箱42度二十年陈酿白酒,价格为270元,我儿子马上联系了榆次市的老板马X,问他能否供货,马X说可以。

当晚8、9点钟,温X开车从榆次市将酒拉了回来,晚上10点左右,温X安排业务员冀XX将55箱42度二十年陈酿给该超市送了过去。

我们这次进的42度二十年陈酿是每瓶260元,市场价为265元。

9、温XX述称:我于2005年开了一家介纺社区商店,负责人是我,但我平时不负责商店的经营,主要由妻子武XX和儿子温X经营,这次假冒二十年陈酿的事不知道。

10、门X述称:2012年12月19日下午5、6点左右,温X给我打电话说有一家商店急要42度二十年陈酿,怕第二天下雪,让我和他去榆次市拉酒去,我们大概晚上10点左右回到介休,我们一共拉回51箱白酒。

在榆次市温X向马X要过酒类流通附随单,后来因为走得急温X忘拿该票了。

11、薛XX述称:我于2012年12月份前向温X买过42度二十年陈酿,当时的价格为280元、285元不等,12月份以后我没再向温X买过酒。

五、辨认笔录及照片马X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是被告人吴XX;

马X指出5号照片上的人是被告人吴XX的女儿吴X2;

马X指出9号照片上的人是被告人吴XX的儿子吴X1。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X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XX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XX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扣押在案的28080元系被告人吴XX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5年5月6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280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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