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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宋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368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宋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宋小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368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剑明、白向娟,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小龙。

委托代理人周新斌、刘海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7.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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