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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昌民初字第06250号
案件名称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谢德,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06250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1号(英家坟1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海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文瑛,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德,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德、被告北京北方明珠百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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