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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剑烽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67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剑烽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南通剑烽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67号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伯中。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

委托代理人孙卓。

被告南通剑烽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长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公司)与被告南通剑烽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贝特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贝特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贝特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保全费1000元,均由贝特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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