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3156号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住所地瑞士比尔市雅各布-施泰姆普弗里大街**。
法定代表人:RaynaldAeschlimann,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兰成,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清飞,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被告:詹光发,男,1964年11月20日,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与被告林清飞、詹光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米茄有限公司(OmegaSA)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