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586号原告余谈阵,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建伟,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朝玉,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飞越金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娄桥工业园集贤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承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辉,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谈阵与被告温州飞越金融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谈阵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谈阵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谈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余谈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