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知初字第8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延淑,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真真,宁阳县华丰镇华真综合商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秀锋,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其存,宁阳县华丰晟华超市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秀锋,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孝新,宁阳县华丰晟华超市员工。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真真、曹其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