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10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荣,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小松,男,汉族,1970年11月12日生,系个体工商户溧阳市竹箦苏润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小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葛小松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葛小松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葛小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