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假字92号罪犯闻武,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2)辰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闻武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2011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
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4年5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闻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闻武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全监表扬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闻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闻武予以假释,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不变(已缴纳)(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