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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历城区军师烤鱼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30497号
案件名称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历城区军师烤鱼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历城区军师烤鱼店;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30497号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北路**35-3。

法定代表人:朱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作森,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军师烤鱼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东段**从东向西第六间门头房。

经营者:李中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波,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军师烤鱼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历城区军师烤鱼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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