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062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琪,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清山,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清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