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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清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1民初1062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清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王清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062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琪,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清山,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清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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