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知民初字第276号原告尉氏县中原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红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兰舟,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仙枝,女,汉族,1964年11月8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
被告尉氏县久龙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凤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尉氏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杨清泉,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留根,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氏县中原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仙枝、尉氏县久龙橡塑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尉氏县中原橡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氏县中原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尉氏县中原橡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