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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佳潼、董瑞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21号
案件名称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佳潼、董瑞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韩佳潼,董瑞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佳潼,吉林市昌邑区鑫景园超市业主,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董瑞丽,住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佳潼、董瑞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本案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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