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冈中知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兵,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签署和解协议,代为收取赔偿款及诉讼费,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毕晓燕,湖北省浠水县人,系浠水县回春堂大药房业主。
委托代理人胡新文,湖北功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收集、提供证据,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晓燕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