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铁知民初字第110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法定代表人石川伸一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大明,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世纪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王子楼西108号14幢1单元112室。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金世纪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金世纪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