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知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海蓝缝制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兰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航。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兰溪市海蓝缝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航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兰溪市海蓝缝制机械有限公司既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兰溪市海蓝缝制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