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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占宝生与被告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沈阳速达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沈中民四初字第811号
案件名称原告占宝生与被告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沈阳速达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占宝生,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沈阳速达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中民四初字第811号原告:占宝生,男,户籍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增城市。

被告: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TeslaMotor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

法定代表人:艾龙.马斯科。

被告:沈阳速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

原告占宝生与被告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沈阳速达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松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宋喆主审,代理审判员崔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原告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宝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由原告占宝生承担。

审 判 长 吴 松代理审判员 宋 喆代理审判员 崔 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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