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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吕京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常知民初字第106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吕京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吕京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106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荣,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京锺,女,汉族,1978年11月12日生,系个体工商户溧阳市龙新百货商场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京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京锺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京锺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吕京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3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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