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2民初3907号原告:上海优斐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19号10幢1层1016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路57号1幢12层1210。
法定代表人:李铁军。
原告上海优斐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燕燕独任审理,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优斐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优斐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预付款8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代理商标事宜委托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就其指定的图形商标在第3类进行商标注册,原告预付80000元服务费,被告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原告的商标办理事宜,若被告办理周期超过11个月,原告未收到初审公告通过信息发布,被告于3日内退还预付款捌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交材料,并于2018年10月29日向被告支付80000元预付款,被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后原告一直未收到商标局初审公告,经查询,原告委托被告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被告予以同意,但一直拖延退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退款。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退款义务,经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能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上海优斐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原告上海优斐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代理商标事宜委托协议复印件、转账交易回单、商标流程状态查询、申请商标详情查询、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
经本院庭审质证及审查,原告上海优斐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形式要求,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予以确认。
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及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代理商标事宜委托协议》,约定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受原告上海优斐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就图形商标进行国家第3类商标注册(进入国家商标注册初审公告),原告上海优斐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服务费人民币80000元整。
其中协议第四条约定“乙方在协议期内须完成甲方的商标办理事宜。
如违约,退回甲方所付款项,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协议第八条约定“商标初审期为9个月左右,如果办理周期超过11个月,甲方未收到初审公告通过信息发布,乙方三日之内退回预付款捌万元整。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按照被告要求提交材料,并向被告支付80000元服务费预付款。
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
后原告一直未收到商标局初审公告,经查询,原告委托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同意退款,但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履行退款约定。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当庭陈述的转账情况可以相互印证,且符合社会常理。
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应诉,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商标事宜委托协议》,由原告上海优斐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可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其次,《代理商标事宜委托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协议期内须完成原告上海优斐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办理事宜,如违约,退回原告上海优斐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付款项,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
该协议第八条约定,商标初审期为9个月左右,如果办理周期超过11个月,原告上海优斐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收到初审公告通过信息发布,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三日之内退回预付款捌万元整。
因此,在《代理商标事宜委托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经核实,现委托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办理周期超过11个月且原告未收到初审公告通过信息发布,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仍未履行退还预付款捌万元的约定,构成违约,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中的约定内容退还原告上海优斐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捌万元整。
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优斐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0000元。
如果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中商财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