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47号原告:余泰成,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委托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源河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泰成诉被告中山市源河厨卫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410037764.4)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泰成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清点涉嫌侵权产品的库存数量,并为此提供了2万元现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余泰成为证明因被告中山市源河厨卫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本院对涉案产品进行清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清点存于被告中山市源河厨卫有限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数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载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