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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济宁市广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143号
案件名称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济宁市广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济宁市广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济宁市广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汇元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143号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彦斌,董事长。

被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茂祥,董事长。

被告:济宁市广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广明,董事长。

被告:济宁市广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汇元药店。

负责人:祝凤荣。

在审理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济宁市广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济宁市广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汇元药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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