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143号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彦斌,董事长。
被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茂祥,董事长。
被告:济宁市广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广明,董事长。
被告:济宁市广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汇元药店。
负责人:祝凤荣。
在审理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茂祥制药有限公司、济宁市广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济宁市广联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汇元药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