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知民初86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婷,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颖康,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同生源精品炸鸡店,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XX区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1MA6XF959XJ。
    经营者:梁建国,男,生于1971年X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XX镇XX村XX组。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同生源精品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