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福明盛工业小区2号厂房、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曦婕,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玲,女,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系长沙市天心区锦达通讯商行业主,经营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68号。
委托代理人徐四海,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峥,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晓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以与被告吴晓玲在庭外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晓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晓玲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晓玲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