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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舒行春侵害商标权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荆门知初字第00008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舒行春侵害商标权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舒行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门知初字第00008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组织机构代码60733894-8。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叶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舒行春,个体工商户,系沙洋县新大地舒佳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行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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