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21787号原告刘向东,男,1979年1月1日出生。
原告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上横朗白云山新村永宏丰工业园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杨洋,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弢,总裁。
被告深圳市酷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振华路55号工艺大厦1栋7层732室。
法定代表人谢剑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酷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向东、深圳市艾特铭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