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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新城萌人物语便利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4知民初191号
案件名称泾河新城萌人物语便利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泾河新城萌人物语便利店;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19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河新城萌人物语便利店,组织机构代码92611102MA711R2105。

经营者:王梦芝。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泾河新城萌人物语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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