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50号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一路88号明珠国际商务港3718室。
法定代表人:吴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肇东市娟娟东坡包子铺,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北十九街锦绣江南小区商业(二)1层16室。
经营者:王少媛。
被告: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民益街179号4185栋3单元3层3号。
法定代表人:于岩,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201栋5单元一层2号。
经营者:文宏。
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肇东市娟娟东坡包子铺、黑龙江元丰食品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里区臻蜀东坡肉包地德里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吴江食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