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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琚江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436号
案件名称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琚江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琚江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436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Merigeault)。

委托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琚江舟。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A)诉被告琚江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A)撤回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李 忠人民陪审员  赵志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居义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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