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436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ShonaMerigeault)。
委托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琚江舟。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A)诉被告琚江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8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rgeSA)撤回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民审 判 员 李 忠人民陪审员 赵志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居义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