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7468号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星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雅帅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郑楼标准厂房丰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郑金松。
被告北京励展华群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1-3号美邦亚联酒店商业写字楼1503室。
法定代表人马日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锋,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幸,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雅帅日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励展���群展览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