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顺法知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跃进,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逸琼,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丽贞,是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康乐儿妇婴用品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丽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