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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金王科贸有限公司与招远天星塑料制品厂、魏天战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烟民知初字第29号
案件名称烟台金王科贸有限公司与招远天星塑料制品厂、魏天战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金王科贸有限公司,招远天星塑料制品厂,魏天战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知初字第29号原告:烟台金王科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秦永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天星塑料制品厂。

住所地:招远市普照路。

法定代理人:许春芳,厂长。

委托代理人:王翠波,系该厂副厂长。

被告:魏天战,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代宝义,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秀尚,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金王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招远天星塑料制品厂、魏天战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招远天星塑料制品厂、魏天战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金王科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招远天星塑料制品厂、魏天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金王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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