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通中知民初字第0292号原告南通高欣金属陶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八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七星,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君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白甸镇思进工业园区。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高欣金属陶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君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高欣金属陶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高欣金属陶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高欣金属陶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0元减半收取4590元,由原告南通高欣金属陶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