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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高陵都客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79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高陵都客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高陵都客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79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陵都客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鹿祥路鸿禧花园B段。

法定代表人王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艳,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陵都客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775元,退还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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