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知民初字第31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森源,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新忠,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新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