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知初字第25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天举,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贵宏,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微微,女,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大勇手机店业主,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微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