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49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
被告冀晓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冀晓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