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三初字第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健聪,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彩华,男,汉族,1967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西溪街65号,系桃江县彩华日杂批发部经营者,经营场所桃江县桃花江镇金凤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钟彩华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钟彩华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