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泰中知刑初字第000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
2013年9月5日因本案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立邦”、“多乐士”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多次向他人购买印有“立邦”、“多乐士”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乳胶漆空桶,用于灌装自己购买的乳胶漆对外销售,合计销售357桶,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56190元。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宣读了相关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并出示了相关的书证、物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唯请求从轻处罚。
经开庭审理查明:1993年11月14日,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凝集剂等,商标注册证号第665336号,商标注册人立时(中国)私人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至2003年11月13日。
2003年8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两次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3日。
2002年1月7日,“立邦”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料、印刷油墨、油漆等,商标注册证号第1692156号,商标注册人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至2012年1月6日。
2003年8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
2004年11月21日,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陶瓷品银漆、油漆增稠剂、油漆等,商标注册证号第3485390号,商标注册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
2003年5月14日,“多乐士”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印刷油墨、油漆、清漆、涂料等,商标注册证号第3040228号,注册人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5月13日。
2012年7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
2013年5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3日。
2002年8月7日,“Dulux”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底层漆、亮漆、油漆、清漆等,商标注册证号第1902944号,注册人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至2012年8月6日。
2012年8月2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
2012年7月16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8月6日。
2012年10月,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委托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授权代表,有权对侵犯其公司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出具相应的鉴定文书。
被告人张某某个体从事五金工具、电器、室内装修材料零售。
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多次向他人购买印有“”“立邦”、“多乐士”、“Dulux”等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乳胶漆空桶,用于灌装自己购买的乳胶漆对外销售,其先后销售给刘某某、蔡某某、常某某等13人假冒立邦、多乐士品牌各型号的乳胶漆合计357桶,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56190元(详见事实一览表)。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87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个体从事装饰涂料经营,期间,为牟取非法利润,遂产生制造假冒立邦、多乐士品牌的油漆对外销售之念。
为此,其先后三次通过叶某某的帐户或直接从农行汇款等方式向他人购买假冒立邦、多乐士品牌的乳胶漆空桶,用于灌装自己从江都峰云乳胶漆厂购买的“峰云”牌乳胶漆,并先后销售给刘某某、蔡某某、常某某等13人计357桶,非法经营数额计人民币56190元。
2、书证叶某某银行卡的明细对账单、农业银行业务回单,证实了被告人张某某曾通过叶某某账户或从银行直接打款,以购买假冒立邦、多乐士乳胶漆空桶的事实。
3、从张某某店中查扣的产品发货单、蒋某某银行卡的明细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向蒋某某购买假冒立邦、多乐士乳胶漆空桶的事实。
4、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曾通过其电话转帐机打款给他人的事实。
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从2012年上半年开始,多次至其厂购买“峰云”牌乳胶漆。
该种乳胶漆与“立邦”“多乐士”没有关系。
6、证人徐某某(张某某之妻)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其看到被告人张某某在租的厂房里将标有“峰云”牌的大塑料桶内的乳胶漆直接灌装到“多乐士”、“立邦”空桶中,然后进行销售。
2013年8月,因工商局要检查,张某某将厂房里剩余的“多乐士”和“立邦”的空桶藏到叔叔张某乙家。
7、证人刘某某、蔡某某、常某某、戴某某、乔某某、张某丙、鲍某某、苏某某、叶某甲、王某某、顾某某、杨某、周某某的证言分别证实各自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假冒立邦、多乐士品牌的油漆的时间、数量、价格及金额。
8、泰州质监局高港分局的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证实,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查扣了部分被告人张某某的“明华装饰总汇”销货清单,上述销货清单印证了被告人张某某向刘某某、蔡某某、常某某等人销售假冒“多乐士”和“立邦”乳胶漆的事实。
9、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某某的住所及有关场所进行搜查,扣押了印有“立邦美得丽”的乳胶漆包装桶78只、“立邦亚光新时时丽”包装桶94只、“多乐士家丽安”包装桶116只、“多乐士美时丽”包装桶29只、“多乐士五合一”包装桶6只。
10、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及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665336号、第1692156号、第3485390号、第3040228号、第1902944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书证,证实了立邦、多乐士商标注册及权利人的相关情况。
11、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9月12日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公安机关从张某某个人作坊处扣押的立邦“美得丽”墙面漆78只空桶、“新时时丽”墙面漆94只空桶非该公司及关联公司生产,即属假冒厂名、厂址的产品。
另该公司及权利人从未授权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立邦”、“nipponpaint”、“NP”、“np”等注册商标,也未授权其生产含上述商标的任何产品。
12、阿克苏诺贝尔太古漆油(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证实:泰州市质监局城区分局在被告人张某某个人作坊处查处的多乐士木饰丽木器清漆97组、多乐士倍饰易木器清漆153组、多乐士强效抗滑木器清漆32组、多乐士家丽安墙面漆116只空桶、多乐士五合一墙面漆6只空桶、多乐士美时丽墙面漆29只空桶,非阿克苏诺贝尔公司及关联公司生产,即属假冒厂名、厂址的商品。
其公司及权利人从未授权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多乐士”、“DULUX”、“Dulux”、“ICI”注册商标,也未授权其生产含上述商标的任何产品。
13、被告人张某某的的常住人口信息表及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状况以及被告人张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
14、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的《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案发后已向公安机关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侦查期间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缴纳财产刑保证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量刑情节,并结合相关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所持对其从轻处罚之请求,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应退出的违法所得18700元予以没收,由暂存单位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立邦、多乐士注册商标的乳胶漆包装桶,计“立邦美得丽”的乳胶漆包装桶78只、“立邦亚光新时时丽”94只、“多乐士家丽安”116只、“多乐士美时丽”29只、“多乐士五合一”6只,予以没收,由暂存单位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严卫东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 楠附:本案所涉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后的,可以减轻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二)假冒二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