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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叶志超、西安奥翔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35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叶志超、西安奥翔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叶志超,西安奥翔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35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贤南,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宇,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志超,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西安奥翔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康复路中段招商楼。

法定代表人马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志超、被告西安奥翔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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