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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219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敏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晋南、杨浩,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顾家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下称敏华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顾家公司在第31届国际名家具(东莞)展览会上展出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和许诺销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销售、许诺销售为侵害专利权的两种主要方式,因此,可认定东莞市为本案侵权行为地,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顾家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据不足,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顾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顾家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虽参加第31届国际名家具(东莞)展览会,但敏华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在该展会上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产品,故原审法院以销售和许诺销售认定侵权行为地没有事实依据。

敏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2014年3月18日,敏华公司以顾家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与其享有的名为“沙发(7202)”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730133885.3)完全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已构成侵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根据敏华公司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20号民事裁定:查封顾家公司在广东省举办的第31届国际名家具(东莞)展览会上公开展出和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沙发。

根据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制作的证据保全笔录,原审法院在该展览会现场查封了顾家公司型号为GN030、规格为1+2+3的沙发中的两人位沙发一件。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上述查明的事实初步证明顾家公司涉嫌在东莞市实施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法函(2006)56号《关于同意指定广东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至于顾家公司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敏华公司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因此,对于顾家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顾家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詹伟雄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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