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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民初103号
案件名称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青云谱区中邦艺美门窗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103号原告:傅海,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A楼1楼G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67424B。

法定代表人:傅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中邦艺美门窗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189号华东装潢建材博览12号楼112号商铺(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MA36K2U11G。

经营者:黄小平。

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中邦艺美门窗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中瑞审 判 员 王革生审 判 员 郑 馨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郭 婷书 记 员 黄 媚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民初103号原告:傅海,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A楼1楼G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867424B。

法定代表人:傅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中邦艺美门窗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189号华东装潢建材博览12号楼112号商铺(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MA36K2U11G。

经营者:黄小平。

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中邦艺美门窗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以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900元,由傅海、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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