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烟民三初字第275号原告:范圣太。
被告:烟台祥泰合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山路90号内1号。
法定代表人:代新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范圣太诉烟台祥泰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圣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圣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圣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范圣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