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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孚与严作孟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大民四初字第19号
案件名称杨永孚与严作孟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某某,严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四初字第19号原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

被告严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严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永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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