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167号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华邦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委托代理人:陈玉秋。
被告:金祚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华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祚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华邦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华邦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由原告福建省泉州市华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