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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涵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遵市法知民初字第12号
案件名称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涵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朱涵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市法知民初字第12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6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红,贵州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涵,红花岗区三月春天商务会所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涵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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